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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城发集团智慧停车场首批监控设备与系统 采购、建设和配套服务招标公告

2022-04-28 16:42:52  点击:6712

  本项目为永州城发集团智慧停车场首批监控设备与系统采购、建设和配套服务招标项目,招标人为永州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单位投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永州城发集团智慧停车场首批监控设备与系统采购、建设和配套服务。
  二、项目内容及投标报价:
  1. 项目内容为永州城发集团智慧停车场首批监控设备与系统采购、建设和配套服务(详见附件采购要求及控制价)。本项目分批实施:首批为招标人已建成的约53个停车场和机房全套;后续批次含招标人后续拟建的数十个停车场。具体数量、设备及安装停车场,均以招标人实际需要为准,进行购置、安装,并按实结算。
  2. 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即投标人负责将符合招标人有关招标要求和本项目合同约定的监控设备与系统建设、调试好后交付给招标人直接投入运营、使用,保证设备与系统运行使用顺畅,且投标人交付的相关监控设备、系统应满足招标人智慧停车场运营、管理有关需求。
  3、招标上限值为1203930元(含不可预见费57330元,不可预见费投标时必须单列注明,且金额不得修改),本金额为含税、包干价,包含但不限于监控设备、系统的采购费、运费、安装调试费、施工费、辅材费、停车场内外电力接入和材料费(150米内)、免费质保期的驻场人工维修费与配件费、招标人若干技术人员培训费、人工费、人身和财产意外保险等全部各项税、费。
注:投标总报价及分项各报价均不能超过招标人发布的控制价,否则视为废标。不可预见费为不可竞争费,投标人报价时直接按招标人提供的金额填报,不可变动,项目实施阶段需另经招标人审批同意后才可支付使用。
  三、项目要求:
  1、需满足相关要求的合格全新产品,系统和软件均为厂家配套的原装、正版。质量须符合国家及行业技术标准、环保有关要求。质保期以厂家质保期为准,但质保期不得低于中标人安装调试结束交付招标人正常运营使用,并报招标人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2、技术参数和功能要求(具体见采购要求及控制价)。
  3、本项目监控设备、系统必须预留与招标人后期智慧停车大数据运营管理平台足够的数据接口、提供完整接口文件。同时,中标人负责在招标人需要时,负责将本项目监控设备、系统接入招标人后续的智慧停车大数据运营管理平台,保证无缝联通、正常使用,招标人不再支付任务费用。
  4、中标人保证交付给招标人的本项目监控设备、系统可正常存储与顺畅使用,各项设施设备安装位置合理,监控范围完整、清晰,如需另行增加软、硬件等费用,均已包含在本项目合同金额内(已列5%的不可预见费),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若有超出,均由中标人负责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安装,并自行承担全部费用。
  5、附表《采购要求及控制价》中带★号的功能或参数:投标人须提供提供工信部、公安部、或具备CMA与CNAS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有效检测报告复印件予以佐证及该检测机构网站的网上公布截图(带网址)。
  四、交货期限:中标通知书下达后40日内,中标人负责完成招标人要求的监控设备与系统到货、安装建设和调试工作,并经计量审核、交付给招标人正常运营使用。监控设备与系统在验收合格后移交给招标人之前的保管责任与费用均由中标人负责。
  五、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中标人按招标人要求的设备、系统到货及报经招标人完成计量,并进入建设、安装的10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向中标人开展支付有关监控设备、系统合同30%金额的审批;有关监控设备、系统完成安装调试、交付给招标人完成计量,并正常运营使用15天后的10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向中标人开展支付至有关监控设备、系统合同金额80%的审批;有关监控设备、系统完成安装调试交付运营、并经招标人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向中标人开展支付至该有关监控设备、系统合同金额的90%的审批(有关监控设备、系统付款时须以监控设备、系统完工的单个停车场为单元作为结算数量,其余监控设备先不计算,待完工后再结算)。
  本项目项下设备、系统的免费保修期届满后,若产品、系统无质量问题且中标人按时提供约定售后保修服务和按招标人要求将设备、系统接入招标人后续大数据运营管理平台的,招标人自保修期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向中标人支付剩余合同金额。招标人每次付款审批前,中标人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投标报名条件:   
  1、投标申请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有效;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所投标产品需符合招标公告“三、项目要求”的全部内容。
  七、投标保证金:本项目采用承诺形式。承诺额度:贰万元,由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承诺按法律法规履行投标义务。若投标单位在投标时扰乱招标秩序,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中标,中标单位在中标后恶意放弃中标资格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人责令补偿,补偿款为人民币贰万元整。
  八、招标文件的获取:请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在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ggzy.yzcity.gov.cn)、永州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网(http://www.yzcjt.com)进行网上下载/获取招标文件等资料。  
  九、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2022年5月7日上午9:00时。 
  • 开标地点:永州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楼会议室。  
    十、投标报名所需证件:
  1. 法人营业执照(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或二维码扫码查询,若不能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二维码不可查询,则视为递交原件不齐)、单位社保缴纳证明(即在税务机关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记录);
  2. 法定代表人持身份证原件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持身份证原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书包括授权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仅提交扫描件或复印件的均视为原件递交不齐);
  3. 厂家出具的质量保证承诺原件(应加盖厂家公章,不能满足招标公告要求的时限视为原件递交不齐);
  4. 投标人须对带★号的功能或参数提供工信部、公安部、或具备CMA与CNAS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有效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及该检测报告在权威网站的网上可查询到该报告信息的截图(带网址)。
  5. 开标现场提交加盖密封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统一为A4纸幅,根据本招标公告附件1所提供的格式编制成册,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其中正本需在封面、扉页、骑缝及投标文件格式中标明需要签字盖章处加盖投标人公章(仅提交扫描件或复印件的均视为原件递交不齐),副本可为正本的复印件,当正本、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提倡双面打印。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资格审查资料(即本项的1-4条)的原件不做密封要求,投标报名时单独提交。未按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导致评标被否决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后果。
  招标资料每套售价400元,递交投标文件时缴纳,否则拒绝接受其投标文件。 
  注:本项目不需要提前报名,有意参与投标的投标人直接在公告下方下载相关附件制作投标文件,在开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即可。原件递交不齐者招标人将拒绝接收其投标文件。
  十一、评标办法: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有效投标报价从低至高依次进行评审,推荐1名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相等的,采用随机抽取法确定中标候选人。
  将投标人有效报价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乘以92%确定为企业成本,低于该成本的为无效报价,按废标处理。投标单位少于3家时,采取价格谈判方式确定中标单位。 
  十三、发布公告的媒介:
  在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永州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网上分别发布招标公告。
  十四、其他
  1、开标前,投标人代表(每个投标人只委派一名代表)到达开标现场时,主动出示身份证、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提供近48小时内的核酸检测报告结果),接受体温测量,佩戴口罩,健康码为绿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为绿色、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体温<37.3℃)且无咳嗽等急性呼吸道异常症状者方可进入开标室。开标时合理保持人员间距。
  2、以下投标人代表不允许进入开标现场参与开标:
  2.1无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不能提供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的;
  2.2现场测量体温不正常(体温≥37.3℃)或有咳嗽等急性呼吸道异常症状者,在临时观察场所适当休息后使用水银体温计再次测量体温仍然不正常,或仍有咳嗽等急性呼吸道异常症状的;
  2.3开标前21天内入境并按规定完成隔离、开标前14天内有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或健康码为黄码的投标人且不能提供开标前48小时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者;
  2.4仍在隔离治疗期的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仍在隔离观察期的密切接触者以及健康码为红码者。
  3、进入开标室时两次体温测量不正常的投标人代表,须现场签字确认,作为不参加本次投标的依据。
  4、所有投标人代表应注意个人防护,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除核验身份时按要求及时摘戴口罩外,从进入开标室直至开标结束离开开标地点应全程佩戴口罩。
  5、投标人代表不配合本次招标防疫工作、不如实报告健康状况,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提供虚假防疫证明材料(信息)的,取消投标资格。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 联系方式:
  招标人名称:永州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联系人:成先生17307469558、陈先生15807497088  
  招标监管人:辛女士0746-8376053
  招标代理机构:永州市城投项目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易女士17307469391
(以上联系电话均经本人同意公开)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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