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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监督问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2019-12-25 09:08:42  点击:93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执纪监督问责管理,逐步建立程序规范、落实有效、问责有据、追责有力的执纪监督工作机制,改进干部职工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和执行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永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党支部、各部室、子公司、项目部及所有干部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对公司各党支部、各部室、子公司、项目部及所有干部职工违反法律法规、集团规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失职、失责、渎职行为给予的责任追究。
第四条 问责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实事求是;
(二)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三)权责一致、错责相当;
(四)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六)集体决定、分清责任。
 
第二章 监督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对设备、物资管理活动的监督。主要监督检查对象对设备、批量物资采购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对按规定必须招标的设备、批量物资是否采用招标方式;采购供应是否按期、按质、按量满足生产经营、工作和生活的需要;是否按照选优、择廉的原则,采购适合本公司应用的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设备、物资;设备、物资入库验收、保管领用是否建立了必要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并建立台帐便于查询备案;设备、物资的储备是否完好合理;长期设备、物资是否每年进行资产核算和计提折旧、报废处理等。
第六条 对财务管理活动的监督。主要监督检查对象是否按照国家或公司的财政法规、财经纪律、财务制度进行财务核算管理及财务监督;大额资金审批是否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是否执行预算计划和费用标准;是否有降低成本的控制措施,是否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报批,是否合理使用公司资金;资金调拨制度是否完善、程序是否合法、到位;资产存放是否按公司规定分配,是否存在打招呼现象;资金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到位;“三公”经费是否有预算,是否按规定时间进行公布,且逐年递减;对财务发现税务、融资、融资利息、付款、报帐方面的问题是否及时处理,并上报公司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
第七条 对人事、劳动工资、培训活动的监督。主要监督检查对象是否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工资、培训、人才选用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人员配置是否合理,是否严格履行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和手续;工资、绩效、津补贴的分配发放是否贯彻执行了按劳分配、效率优先的原则;机构设置、定岗定员是否合理;人才培训是否符合公司发展和工作需要;人才录取程序是否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是否按相关政策发放工资和各种福利;重要干部任免是否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干部任免是否符合程序和相关规定,有无带病提拔现象,人事调动(含借用)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批,人事档案是否完备,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 对投融资的监督。主要监督检查对象是否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和民主决策程序;融资项目立项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手续完备;对投融资项目是否进行了可行性分析研究;投融资项目相关指标(包括额度、成本、期限、增信方式等)是否与市场进行了有效的方案对比,按要求需招标的项目是否进行了招投标,并进行了有效管理;中介机构的评选、中介费用的谈判是否履行程序;重大投资性项目是否按规定执行;项目是否取得预期收益;还本付息是否及时建立台账,融资资金是否合理分配,合理使用,是否存在不及时还本付息而失信记录等现象。
第九条 对工程项目的监督。主要监督检查对象是否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工程项目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相关规定;项目前期工作是否按时、合法,是否完备;项目实施是否严格按照招投标相关程序进行;重大项目是否执行三重一大报告制度;项目管理是否制定了符合公司发展的健全的管理制度,是否严格按制度执行,项目签证、变更、履约、质量、安全、环境保护、文明施工是否按照相关管理制度执行;是否存在项目监管部门和子公司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人员日常履约检查情况质量安全情况存在隐瞒不报、不及时通报情况和及时处理的现象;工程变更是否按照《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有关条款执行的;各项目的各类资料(前期、合同、履约、质量、安全、变量、计量、支付、验收等)和批示件、会议纪要、有关函文、项目管理检查资料是否归类到该项目中进行存档。
第十条 对后勤服务管理的监督。主要监督检查对象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窗口是否严格按照精细化管理规定执行,是否有索拿卡要现象;在办公用房、车辆、公务接待、会议安排、办公用品采购、食堂物资采购、就餐条件等方面是否建立了规章制度和台帐,并严格执行;是否落实司务公开,加强群众监督,积极为部门、干部职工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十一条 对资产管理的监督。主要监督检查对象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及公司的有关政策和相关规定;是否执行“三重一大”制度;资产挂牌、出让、租赁等是否按公司规定的程序执行,是否按照招拍挂程序执行;是否对资产进行了有效管理;资产收益是否达到预期效果,国有资产是否保值增值,处置和经营收益是否符合市场规律,是否对公司资产建立了目录和台帐,并进行严格跟踪管理,是否存在漏管现象和管理不规范现象。
第十二条 对所属子公司的监督。主要监督检查对象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和公司及子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是否执行“三重一大”审批制度;各项业务的开展是否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投资收益是否达到每年年初制定的计划;经营是否合法;开支是否按预算执行,是否符合财政政策。
第十三条 对作风效能方面的监督
1、是否存在上班无故迟到、早退、旷工、睡觉、打游戏、看电视、网络购物、看小说或观看浏览其他与工作无关的网站网址视频,或上班到茶馆、咖啡厅、歌舞厅、洗浴等场所休闲娱乐及参赌涉赌;是否存在请假不按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的;是否有开会迟到、早退,未经批准请人代会或无故缺会的;是否有参会人员不将手机调至静音或震动状态影响会场纪律的;会议期间是否有打瞌睡、讲小话、玩手机、会场内接打电话、吸烟的。
2、是否有公款消费、老板吃请、公车私用、工作时间饮酒(商务、外事晚餐除外)的,是否有因酒误事或酗酒闹事、打牌赌博给公司造成影响的。
3、在节假日、业务洽谈、工程变更、签证、资金支付等节点,是否有收受红包、礼金、礼品、礼卡的,是否有违规操办婚丧喜庆活动或借机收钱敛财以及有其他不廉洁行为的。
4、是否有未按程序审批出国(境)学习旅游的;是否有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接受服务对象提供的娱乐、宴请、旅游、外出学习考察等活动,由服务对象报销应由个人支付费用的。
5、是否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为个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及工作服务态度恶劣,作风蛮横粗暴,故意刁难他人的。
6、是否有不依照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工作程序、权限和时限履行职责的,履职不到位,存在失职失责的。
7、是否有公司领导签发的指示、通知和各部室工作任务单,未按时完成,造成较大影响的。
8、是否有未按各种会议要求时限完成工作的。
9、是否有未按督查室督查通报完成任务的情况。
10、是否有审计出的问题未及时进行整改的。
11、公司纪检监察审计室对作风、效能、明察暗访等情况进行通报的,是否按时整改到位。
12、是否存在各部门之间职责不清,工作推诿,未进行协调沟通,工作任务未按时完成,给公司造成影响的。
13、对本部门或本人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置之不理,推卸扯皮,未按时完成,造成较大影响的。
14、部门内部干部职工管理不严,造成部门工作滞后的。
15、被上级机关和监督部门发现的作风、效能等方面的问题,从重处罚的。
16、其他影响效能和公司形象的行为。
 
第三章 监督问责程序
第十四条 启动。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问责情形,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经公司党委、纪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及时启动问责调查程序。
1、上级机关指示、批示、建议和通报或公司领导指示批示的。
2、各关联部室提出书面意见、建议。
3、群众或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
4、工作检查和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5、信访举报的情况,经查实属实的。
6、新闻媒体的报道。
7、其他渠道反映的问题。
第十五条 调查。启动问责调查后,由公司纪委组织成立调查组,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精准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责任分明、程序合规、处理恰当,防止问责不力或者问责泛化、简单化。
查明调查对象失职失责问题后,调查组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报告,与调查对象见面,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调查对象应当在初步核实报告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调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调查报告,列明基本情况、调查过程,问责事实,调查对象的态度、认识及其申辩,处理意见以及依据,由调查组组长以及有关人员签名后,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决定。问责决定由公司党委、纪委研究决定,并出具“问责决定书”。
第十七条 执行。“问责决定书”自作出问责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达被问责人,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公司纪委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人干部廉政档案,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人的人事档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相应手续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
第四章 问责方式
第十八条 问责方式。
(一)对党支部、部室、项目部、子公司的问责方式。
1、检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督促切实整改。
2、通报。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3、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犯党的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二)对个人的问责方式
1、通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2、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3、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危害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
4、政务处分。对违法、违纪的干部职工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5、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危害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纪律处分,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
6.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
(一)在推进机构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公司发展的无意过失;
(二)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
(三)在决策实施中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
对上级错误决定提出改正或者撤销意见未被采纳,而出现本条例第十四条所列问责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上级错误决定明显违法违规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
(一)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工作,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有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减轻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的,应当从重、加重问责:
(一)对公司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的;
(二)在接受问责调查和处理中,不如实报告情况,敷衍塞责、推卸责任,或者唆使、默许有关部门和人员弄虚作假,阻扰问责工作的;
(三)打击、报复、威胁、陷害、拉拢、收买调查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受到问责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问责决定的;在职人员受到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检查处理后,不服从其他工作安排的;
(五)同一问责人或单位(部门)一年内因同一事件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问责的;
(六)有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加重情形的。
第五章 问责权限
第二十二条 对集团党支部、部室、项目部、子公司给予检查、通报的,对个人给予检查、通报、提醒谈话的,由公司纪委组织成立调查组,调查作出结论,报公司纪委书记、党委书记批准后实施;对集团党支部、部室、项目部、子公司给予改组,对个人给予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政务处分、纪律处分的,由公司纪委组织成立调查组,提出处理建议,报公司党委(董事会)研究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结果应用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部室、项目部、子公司受到问责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到检查问责的,该单位年终绩效考核分数每次扣1分;
(二)受到通报问责的,该单位年终绩效考核分数每次扣2分;
(三)受到改组问责的,该单位年终绩效考核分数扣10分; 
(四)当年受到检查、通报三次以上(含三次),取消该单位当年度综合类评优评先资格;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并按有关规定扣除绩效薪酬。
(五)受到改组问责的,取消该单位及全体人员评先评优资格,撤销全部负责人职务。
第二十四条 干部职工个人受到问责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一年内被通报、诫勉问责三次以上(含三次)的,当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并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二)受到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问责的,当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三)受到政务处分的,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1.受到警告问责的,处分影响期为6个月,当年度的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2.受到记过问责的,处分影响期为12个月,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解除处分的当年,按规定条件确定当年年度考核等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
3.受到记大过问责的,处分影响期为18个月,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解除处分的当年,按规定条件确定当年年度考核等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
4.受到降级问责的,处分影响期为24个月,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解除处分的当年,按规定条件确定当年年度考核等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工资应降低一个级别;岗位应降低一个职级安排适当工作;
5.受到撤职问责的,处分影响期为24个月,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解除处分的当年,按规定条件确定当年年度考核等次;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重新确定职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按照规定降低级别;按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职务层次另行确定职务;
 6.受到开除问责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公司的劳务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司职务;从受处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五)受到纪律处分问责的,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1.受到警告问责的,处分影响期为12个月,处分期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到严重警告问责的,处分影响期为18个月,处分期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3. 受到撤销党内职务问责的,处分影响期为24个月,处分期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并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
4.受到留党察看问责的,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两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在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后,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并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
5.受到开除党籍问责的,五年内不准重新入党,并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
6.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后追究刑事责任的。从作出开除处分决定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六)在纪律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被处分人为领导班子成员的,应当向公司党委领导班子宣布。
受到问责的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不得发放年终绩效。对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人员,须调整工作岗位或给予降职处理并离岗培训。问责处分的人事关系、岗位、薪酬等变更由人力资源部按规定办理。问责结果运用到绩效考核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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